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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冶山镇中心学校关于民办幼儿园初审权力下放承接方案
添加时间:2013-09-06   文章来源:冶山社区教育  作者:yesce

根据六合区委办公室、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级权力下放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六委办〔2013〕3号)文件精神,按照六合区教育局关于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初审批准权力下放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制定六合区冶山镇中心学校关于民办幼儿园初审权力下放承接方案。

一、下放行政初审批准权力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初审批准权力。

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接收实施主体:六合区冶山镇中心学校。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下放程度

六合区教育局实施的审批权限部分下放到冶山镇中心学校实施。部分下放的权限为: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由冶山镇中心学校初审批准。

四、下放方式和交接时间

1.下放方式为代行代办,接收主体为冶山镇镇中心学校。

2.下放和接收时间: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初审批准自2013年7月实施权限下放,冶山镇中心学校同时接收。

五、审批程序和时限:

1.材料受理。举办者向冶山镇中心学校提交民办幼儿园设立或变更或终止申请报告,材料齐备后办理受理手续。

    2.材料审核。受理申报材料的冶山镇中心学校,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评审组对申请办学或变更或终止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3.实地考察。对申请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冶山镇中心学校评审组对办学场所、校舍、设备等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校验有关证明文件,形成考察意见。

4.综合审议。冶山镇中心学校根据评审组对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的情况对照《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定》,进行综合审议,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5.批准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冶山镇中心学校对报同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在此基础上,报请区教育局审批机关复核后,上级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不同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书面答复举办者并说明原因;同意变更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记录变更事项,也可更换办学许可证;同意终止的民办幼儿园,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6.办理时限。冶山镇中心学校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1.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冶山镇中心学校要根据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审批权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运作规范、便民高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不出现脱节和漏洞。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机制,做到权责统一、有责可查。

2.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初审批准权限下放后,冶山镇中心学校是专人参加六合区教育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服务,确保本次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3.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冶山镇中心学校要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无故不履行等。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必须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冶山镇中心学校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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