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受理。
举办者向冶山镇中心学校提交民办幼儿园设立或变更或终止申请报告,材料齐备后办理受理手续。
二、材料审核。
受理申报材料的冶山镇中心学校,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评审组对申请办学或变更或终止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实地考察。
对申请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冶山镇中心学校评审组对办学场所、校舍、设备等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校验有关证明文件,形成考察意见。
四、综合审议。
冶山镇中心学校根据评审组对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的情况对照《南京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定》,进行综合审议,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五、批准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
冶山镇中心学校对报同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在此基础上,报请区教育局审批机关复核后,上级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不同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书面答复举办者并说明原因;同意变更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记录变更事项,也可更换办学许可证;同意终止的民办幼儿园,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六、办理时限。
冶山镇中心学校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